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公司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亦为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报告或备案义务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单位应为其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
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学习与理解,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告人对于是否属于应报告信息范围有疑义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咨询,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重要参股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拟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 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接受劳务;
4. 出售产品、商品;
5. 提供劳务;
6. 工程承包;
7.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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