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任命。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以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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