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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0:10:07 股吧网页版
*ST宝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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