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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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23号
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操作流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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