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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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国光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15 时 00 分在广州市
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 56 号 A5 栋 M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28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5,698,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0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0,504,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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