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外
汇期权、掉期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1、远期结售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
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该远期
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2、外汇期权: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合约,就是否在规定的期间按
照合约约定的执行汇率和其他约定条件,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外汇
的选择权进行交易。
3、货币掉期:公司与银行签订货币掉期合约,将公司债务转化为另一
种货币的债务,期初交换本金,期末按照同一汇率交换本金,对冲债务
的汇率风险,货币掉期合约将相互转化的两种货币即远期掉期成本转化
为利率成本,实质相当于普通远期。
4、利率掉期:公司与银行签订利率掉期合约,将自身浮动利率债务转
换为固定利率债务以锁定利率成本,规避未来利率上升风险;或将固定
利率债务换成浮动利率债务,当利率下调时借款成本降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
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最高限额,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可在股东会决定的限额内,滚
动操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为控制风险,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只允许进行与公司实际业
务密切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掉期等产
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该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与公司业务在品种、规
模、方向、期限、币种等方面相互匹配。
第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额审批流程:每年年底,由财务中心会同销售部
根据下一年度汇率风险和销售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总额,并进行相应的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分析;提交财务总监和分管财
务副总裁审核,由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小组审批后,递交公司年度董事
会及年度股东会审议。流程示意图如下:(其中符号○代表“提议(出)
权”、◇代表“审核权”、●代表“批准权”,下同)
财务中心& 财务 分管财务 外汇衍生品交 董事会 股东会
审批事项
销售部 总监 副总裁 易管理小组 审议 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
○ ◇ ◇ ● ● ●
易年度总额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定价和实施的审批流程示意图:
财务中心&销 分管财务 总裁或其授
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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