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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