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裁的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具有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总裁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裁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裁。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裁,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裁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裁或总裁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裁,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拟订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必要时可提交总裁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拟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有权审批以下对外投资及交易事项:
1. 最近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以下的投资;
2. 最近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等资产处置;
3. 最近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下的对外借款融资;
4.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裁指定事业部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总裁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可设置财务中心、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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