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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