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禁止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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