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也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收集整理、前期调研、初审、资产评估、审慎性调研、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论证、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商业谈判、报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下统称:“投资决策机构”)审批、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组织实施、监管投资预算、项目验收、投资项目运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及控制。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归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具体的投资论证、调研、实施、管理等工作在公司总裁、副总裁的领导下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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