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
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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