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
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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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上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差错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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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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