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健全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等事项,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监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监高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的确定权限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结构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或津贴、绩效年薪构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薪资水平确定。
第九条 薪酬核定原则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享有固定董事津贴,津贴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标准后按月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未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
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或实际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和工作的董事,包括公司董事长。有其他行政职务的董事以行政职务授薪。董事长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年薪以其年度指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公司实现效益情况(如营业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订单数等)以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他情况综合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监事以行政职务授薪。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范围,具体由董事长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范围内核定,基本年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薪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年薪以其年度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公司实现效益情况(如营业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订单数等)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其他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当业务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导致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时,可视情况对其绩效年薪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董监高人员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
(一)董监高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
(二)董监高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绩效年薪的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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