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即“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造成重大误解。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的情况,包括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其他应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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