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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29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有关信息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填报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暂缓事项登记表(附件一),并将纸质件盖章后报注册地证监局;涉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情况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
在规定日期统一提交。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按““一事一名单”原则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报备交易所。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国家秘密有关信息的,应依规及时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事项登记表(附件二)纸质件盖章后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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