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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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62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兔宝宝”)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冯晟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华兔宝宝 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 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1H1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
装 饰 新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YJS2021H183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8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8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82 号”《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1469 号”《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4H0528 号”《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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