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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35:17 股吧网页版
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
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通过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必须经过相应的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三)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决策专断。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列入股东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制定公司章程,批准章程修正案。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融资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按规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解
散、清算、申请破产、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净资产25%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列入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
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兼职。

(四)研究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监督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年轻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候选人的推荐。

(五)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六)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决定加强境外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的重大问题,听取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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