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的专项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2021)00659 号、天衡审字(2022)00376 号、天衡审字(2023)01965 号、天衡审字(2024)01253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相同,2023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如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1253 号)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南京港公司存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或有
事项中所述的未决诉讼事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等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未决诉讼事项系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或有事项中所述的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国投”)与被告南京港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第三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石化”)买卖合同纠纷案。截至 202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公司管理层及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公司很可能能够避免承担产生重大损失的责任,无需确认和计量相应的预计负债,但最终结果需待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定。
二、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903 民初 3405 号,经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国投先与恒邦石化签订合作协议,再由盐城国投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盐城国投再与恒邦石化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实现盐城国投的利润回报,该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而本案中上海融泰与盐城国投签订的买卖合同实际系整个合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亦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现盐城国投坚持按照买卖合同主张有关货款损失等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
中院”)发送的《传票》,确认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盐城中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 09 民终 5618 号。
2025 年 2 月 10 日,公司收到盐城中院(2024)苏 09 民终 5618 号《民
事判决书》,盐城中院认为,盐城国投与上海融泰之间签订的案涉《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盐城国投与恒邦石化之间的借贷合同,盐城国投在本案中主张的货款损失实际为其出借给恒邦石化的借款。即盐城国投与上海融泰之间虽签订了案涉的两份《买卖合同》,但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盐城中院认为:“盐城国投系诉请南京港对上海融泰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对上海融泰的诉请既已得不到支持,本案并无继续讨论南京港责任承担问题的必要性”。最终盐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盐城中院(2024)苏 09 民终 56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强调
事项段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特此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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