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2133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1-11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2133 号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
子)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联创电子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联创电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联创电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德皓核字[2025]00002133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联创电子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联创电子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鉴证报告仅供联创电子申请发行证券之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联创电子证券发行
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熊绍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玲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2020 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3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141,509.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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