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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39:24 股吧网页版
联创电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经国
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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