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
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14:30 时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
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2 月 1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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