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专户存款余额,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送资本运营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三)公司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适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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