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分管领导、总裁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需)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应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如需)的有效资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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