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2
第四章 股东会参会资格 ...... 5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 7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告 ...... 15
第九章 附 则......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东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类型、通知、召集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针对前述第(一)(二)项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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