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裁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
第五条 总裁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裁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裁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经营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工资、福利、奖惩、解聘等(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裁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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