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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