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日常关联交易;(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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