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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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必须以合法合规和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用于理财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第五条 公司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委托理财品种,且仅可投资于保本产品,或风险等级为一级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债券和其它经交易所认可的年收益率标准差低于1%的境内委托理财行为。产品风险级别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的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评定。
第六条 公司只选择符合国际A-(标普评定)或同等信用级别或中国国内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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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滚动使用,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自由闲置资金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相关额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设定的权限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未到期委托理财额度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相关人员根据日常资金情况拟定购置理财产品的品类、期限、金额、并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文档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投资的性质,适当存档并季度提交公司证券部备查。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会计部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公司资金部门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需于每月末后第十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交月度投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会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可随时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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