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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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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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董事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聘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董事。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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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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