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人数不应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开前,负责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负责起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协助主持人清点票数。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需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以下担保事项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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