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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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完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情况、履职情况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成员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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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除法定情形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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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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