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的委托,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苏泊尔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苏泊尔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苏泊尔已于 2022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 指 经苏泊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法》 指 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9 月 21 日,苏泊尔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等。
2025 年 10 月 23 日,苏泊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同意对 279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进行解除限售的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8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未达成 100%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 1 元/股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部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3,787 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已获满足的核查
(一)《激励计划》就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第五章第六条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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