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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防范与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适当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质量监控与监督体系,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坚持原则。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办理内部审计事务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如实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合同等与经营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映。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编制科研、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计划及执行结果时,应当抄送审计监察部。
控股子公司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的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审计监察部参加。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查验公司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各项实物资产,检查公司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资料,有权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进行取证。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分为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主要是针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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