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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52:20 股吧网页版
达安基因:对外捐赠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或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

(一)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捐赠等救济性捐赠及公司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
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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