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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保
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2)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
具体事宜。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
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
及时与开户券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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