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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等事项在 2,000 万元(含)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超过 2,0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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