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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 50%,在该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因特殊原因需对外担保的,均需先通过其内部审批程序后,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重点关注被担保企业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应和债权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投资比例分别承担担保责任,且债权人不得超越担保比例进行追索。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担保资金用途、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企业的各股东没有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公司提出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企业未能落实有关反担保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股公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企业的各股东没有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总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
(四)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企业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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