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要在合同签署、履行审批程序或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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