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相关各方及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同时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 条款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 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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