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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市
地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投资部、公司总部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 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十二条 董事长系公司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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