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职。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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