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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52:19 股吧网页版
达安基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包括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包括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七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年度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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