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入档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
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正式
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及股利分配方案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本制度
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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