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战略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二)证券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证券部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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