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
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
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经股东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决议,有效期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
(一)关于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的投资权限:
1、年度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由董事长批准;
2、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但不过超过 10%的,由
董事会批准;
3、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由股东会批准。
(二)关于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的投资权限:
1、年度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由董事长批准;
2、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但不过超过 5%的,由
董事会批准;
3、年度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由股东会批准。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投资除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审批标准:
需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盈利比率(有关交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盈利)、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收益)、代价比率(有关代价除以公司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及股本比率(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的任意一项达到【25%】以上。
需提交董事会审批的情形:证券投资构成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股份交易,或证券投资计算所得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中任一比率达到【 5% 】以上。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
在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该季度的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于年度末(必要时进行中期)由审计部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
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以“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向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息,接受公司股票
上市地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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