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二个工作日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不足一年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 A 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 A 股、B 股分别计
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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