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
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2、每位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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