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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