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下同)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私募股权投资)、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
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的定义、决策、披露等事项需同时遵守
《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制度未明确的,参照《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同时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需按以下要求履行额外审议程序: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 25% 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 25% 以上;
(3)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 25% 以上;
(4)交易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 25% 以上;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 以
上。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资产总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或最近一期中期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值(以较近期者为准,并根据于相关账目内建议的任何股息金额,及相关账目或中期报告发表后宣派的任何股息调整)的 5% 以上;
(2)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盈利的 5% 以上;
(3)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收益的 5% 以上;
(4)交易代价达到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公司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的 5% 以上;
(5)公司发行作为代价的股份数目达到进行有关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 以
上。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若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风险投资需遵循以下计算规则: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风险投资,需合并计算金额 / 比例,适用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二)股权类风险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未导致变更的,按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三)以设立企业形式进行的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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